會章
第一章 總則
(一) 定名:
中文定名 : 為「香港神經纖維瘤協會」(以下簡稱作“本會”)
英文定名:HONG KONG NEUROFIBROMATOSIS ASSOCIATION, HKNFA
(二) 通訊地址:九龍橫頭磡邨宏禮樓地下。
(三) 宗旨:
1. 為救助病患及扶助有須要的人,使香港社會受益,團結身患神經纖維瘤病者(下稱 “病友” ),為病友及其家屬提供支援服務,發揮會員間自助與助人之共濟精神,共同奮鬥,克服困難。
2. 為促進教育,加強社區對神經纖維瘤的認識,減低公眾人士的誤解及歧視,促進多元、共融及開放的社會,使香港社會受益。
3. 為救助病患及扶助有須要的人,使香港社會受益,共建醫護資源,針對此病進行深入研究,從而找出更好的治療方法,並把研究結果公開。
4. 為救助病患,關注病友合理的權益和下社會福利,以造福香港社會。
第二章 會員制度
(一) 會員資格:認同本會宗旨的神經纖維瘤病友及其家屬,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權利:
1. 動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2. 參與本會的活動;
3. 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三) 會員義務:
1. 準時繳交會費;
2. 出席執行委員會;
3.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4. 促進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四) 會籍:
1.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
2. 會籍不能轉讓給予他人使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一) 組織架構 :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休會其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2. 每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最少為5名,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投票選出。而互選的委員需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及聯絡等職位,執行委員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執行委員會內之職位。
3. 本會各執行委員均屬義務,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滿可競選連任。本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執行委員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4.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其他遺缺由執行委員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二) 會員大會之職權 :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3. 每年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4. 通過促進本會宗旨所需的議決案。
(三) 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
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制定財政預算;
4. 計劃會務發展;
5. 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6. 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7.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 銀行簽名。
(必須由下列人士兩人簽名方為有效,財政及主席,或財政及副主席)
(四)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
1. 主席:代表本會處理、策劃、主持各項會議,批核財政、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及進展,及對外聯絡工作。
2. 副主席: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負責一切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及活動事宜。並包括本會顧問之聯絡,代表本會出席外間之活動事宜,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3. 財政:保管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賬項,制定財政預算及提交週年財政報告,並而聯同主席或副主席簽發銀行支票。
4. 秘書: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週年會務報告。
5. 聯絡:協調各病友工作,管理本會有效的聯絡網。
6. 委員:協助籌備及推行一切服務事宜,及協助處理會務及聯絡會員。
第四章 會議
(一) 週年大會
1. 每年由主席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每次週年會員大會相距不得超過 18個月。
2. 週年會員大會之內容及議程,包括:
(a) 處理及通過應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議決案;
(b) 通過財政報告;
(c) 通過工作報告;
(d) 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3. 出席人數不能少於會員人數之十分一,但最低不可少於十人。
4.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 30天內再次舉行,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二)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定或十分之一會員聯署書面請求,主席需於接到請求該日起 30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三) 執行委員會
1. 主席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在 7天前通知各委員。
2.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超過半數人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3. 執行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的執行委員會半數。
第五章 選舉
1. 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當天舉行,選舉工作應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獨立選舉執行委員會統籌及監察。
2.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七日前通知各會員。
3. 當投票完畢後,便會即場點票,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便成為當選執委會成員。
4. 當選之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後 14天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會議,互選職位。
5.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 14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6. 執行委員會內會員人數必須為百分之七十或以上。
第六章 會費
(一) 會員會費:每次收取港幣 50 元,為期2 年。
(二) 凡正式會員出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證明書者,則可豁免會費,續會時須重新審查。
(三) 每年會費須於三個月之內繳交,如逾期未繳會費者,當自動放棄會藉。
(四)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者,其已繳付之會費或一切捐款概不發還。
(五) 會費有效期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六)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可用以促進本會會章所列明的宗旨。本會的會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分攤本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
(七)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八) 除會費外,為促進本會宗旨,可發動會員捐助及接受社會人士的捐助。
第七章 附錄
(一) 本會如需解散,須於會員大會通過,並取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二以
上會員贊成方可解散。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淨資產」),則該等淨資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會員,而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 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如本會會章第六章第六條及本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有關事宜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須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將淨資產用於慈善用途。」
(二)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並呈交社團註冊處存案。
(三) 會員大會包括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四) 若年中財政出現超資情況,執行會員會須將情況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五) 本會須備存所有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 ,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務報告。
(六) 本會任何執行委員會成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等利害關係是具關鍵性的,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的,則該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最早召開的執行委員會議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並不可就有關事宜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內。如他作出表決,有關票數即不獲點算。
第五稿最後修訂日期﹕2020年7月5日